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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惯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易购卡是江苏大众书局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发卡,购买人交付一定货币资金购买的,在电子介质上存储了预付价值的支付凭证。易购卡分为固定面值卡和可充值卡两种。
第三条 易购卡面向个人及单位发卡,存储介质为磁条卡。
第四条 发卡机构、购买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购买人”(也称持卡人)指使用货币资金购买易购卡用于支付的单位和个人。
“特约商户”是指与发卡机构约定,接受易购卡进行交易的单位。


第二章 申领
第六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购买人,均可凭购买人有效证件向发卡机构购买易购卡。有效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户口簿、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第七条 购买人首次购买易购卡,需要按上述规定出示身份证件,单位购买需提供单位有效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购买人首次购买易购卡,需要按上述规定出示身份证件,单位购买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具体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能证实其合法真实身份的证明(包括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代理记账许可证、社团法人登记证、机关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联合行医执照、社会办医行医执照、个体行医执照、特种行业执照)。


第三章 使用及有效期
第八条 持卡人可凭易购卡在特约商户进行交易,使用范围以易购卡网站上的最新信息及特约商户的店内明示为准,交易即时扣除预付价值。发卡机构有权调整特约商户及在特约商户内的使用范围。
第九条 易购卡均设有初始密码,卡背面密码区涂层刮开即见。持易购卡的客户可在易购卡网站自助改密。持卡客户在易购卡特约商户处消费不需要密码,密码只限于网上支付时使用;基于持卡人联机交易打印的凭证和/或凭易购卡磁条卡号或密码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十条 易购卡一经售出不得退换(包括面值的调换),且不能取现,不能兑换现金。
第十一条 易购卡不记名、不挂失。购买人的易购卡毁损无法交易的,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在发卡机构指定场所办理更换。
第十二条 易购卡有效期:自开卡之日起三年。

第四章 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十三条 购买易购卡不收取卡工本费。
第十四条 易购卡毁损可免费更换新卡。
第十五条 易购卡过期,需要上门免费办理换卡手续,如选择卡种需另加手续费。


第五章 当事人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发卡机构,有权要求购买人按规定提供个人、单位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
(二)对于违反本章程使用易购卡的,发卡机构有权暂停该易购卡的使用。
(三)发卡机构为购买人提供的各种免费增值服务,发卡机构有单方终止的权利,且无须事先征得购买人同意。
(四)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使用易购卡受阻的,发卡机构可以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发卡机构应当书面或通过易购卡网站等提供易购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二)发卡机构应当按约定通过有关渠道为持卡人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服务。
(三)发卡机构应依法对购买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购买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发卡机构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提供延期、激活、换卡等服务。
第十八条 购买人的权利
(一)购买人享有按规定使用易购卡的权利。
(二)购买人有权知悉易购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
(三)购买人对易购卡交易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机构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第十九条 购买人的义务
(一)购买人应当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购买通达卡。
(二)购买人未妥善保管易购卡,导致易购卡遗失、灭失的,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三)购买人对易购卡、密码保管不善,导致他人冒用易购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第六章 交易、财务纠纷处理
第二十条 购买人在特约商户持易购卡消费所购商品如遇质量问题,可通过特约商户与发卡机构联系,进行退货交易。
第二十一条 购买人在特约商户持易购卡消费所购商品如需调换,在不影响商品二次销售的前提下,可直接在特约商户处进行调换。
第二十二条 购买人如果对过期管理费存在疑问,可向客户服务部查询或投诉,客户服务部应当从接受投诉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答复。客服电话400-828-8008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承诺有资质并有能力完成本章程约定事项,否则,应承担由此而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惯例执行,如发卡机构与购买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发卡机构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本章程的修改或调整公布后即生效,无须另行通知。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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